新華社西安3月17日電 3月17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原主席鄭洪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被告人鄭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鄭洪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鄭洪利用擔任重慶市合川市委書記,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委書記、區(qū)長,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14萬余元。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鄭洪離職后利用原擔任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企業(yè)經營、案件執(zhí)行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69萬余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洪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均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并予數(shù)罪并罰。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現(xiàn)場圖。(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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