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8月13日電 8月1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xié)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再勇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李再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李再勇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再勇利用擔任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委書記,黔東南州委常委、副州長,銅仁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貴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六盤水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秘書長,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征收、項目規(guī)劃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2億余元,其中大部分未實際取得。2014年至2017年,李再勇在擔任六盤水市委書記、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委員會主任期間,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強令開工建設相關旅游開發(fā)項目,濫用職權造成生態(tài)破壞損失人民幣8645萬余元。李再勇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事實。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再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李再勇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鑒于李再勇大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濫用職權具有自首情節(jié);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查扣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現(xiàn)場圖。(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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