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10日發(fā)布首批查明和適用域外法典型案例,增強對相關司法解釋的全面準確理解。
據(jù)了解,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涉及公司出資、買賣合同、擔保合同、多式聯(lián)運合同、工程監(jiān)理合同等常見涉外民商事案件類型,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對于豐富域外法查明實踐、明晰域外法查明規(guī)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明確域外法查明的責任主體。在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域外法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責任主體。人民法院應當本著積極主動的態(tài)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將應由法院查明的責任轉為由當事人提供,也不得簡單認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轉而適用中國法律。
——運用豐富多元的查明途徑。一般而言,作為手段的查明途徑應當是開放的、不是封閉的,原則上只要有利于域外法律查明的合理途徑均可加以利用,以保障準確適用域外法解決當事人爭議。
——保障當事人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準據(jù)法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規(guī)范依據(jù),事關當事人權利義務如何分配。當準據(jù)法為域外法時,不論該法律是人民法院依職權獲取還是當事人提供,相關域外法律材料均應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充分辯論、發(fā)表意見。
——提高查明域外法的效率和準確性。長期以來,域外法查明周期長、查明準確率低是制約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的難題之一。為提高查明域外法律的效率,避免重復勞動,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庭前會議等方式與當事人商定需查明的域外法律范圍。
最高法介紹,這些典型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認真落實“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準確查明、依法適用域外法的鮮明立場,對于持續(xù)營造我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huán)境,提升我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具有重要意義。(記者羅沙、馮家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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