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親屬發(fā)生交通事故,且涉嫌刑事犯罪,當事人聽說他人有關系,花錢就可以解決,便相信花錢可以擺平一切,結果事沒辦成,錢卻沒了,追悔莫及。近日,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涉委托事項違法的合同糾紛案。
2023年1月份,安某親屬因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安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劉某,劉某稱能幫助協(xié)調處理其親屬的交通事故案。2023年1月11日,安某向劉某支付3萬元作為協(xié)調費用。劉某收到該3萬元后,未能妥善解決該起交通事故案,安某便要求劉某返還上述3萬元。經安某催要,劉某向其返還了2萬元,并承諾再返還欠資1萬元。因劉某一直未返還1萬元欠資,安某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同時,法律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安某委托被告劉某協(xié)調處理其親屬的交通事故案,該委托事項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違背公序良俗,故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應屬于無效合同。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因安某委托劉某協(xié)調處理交通事故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劉某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經原告催要,劉某已向安某返還資金2萬元,仍欠資金1萬元,現安某要求劉某返還資金1萬元,法院予以支持。安某委托事項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其對損失亦應承擔一定責任,現安某要求劉某承擔法律服務費用1300元,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劉某向安某返還資金1萬元,駁回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徐 祥)
■法官說法
本案中,安某與劉某之間的委托合同,委托事項實質是安某委托劉某協(xié)調處理安某親屬的交通事故案,安某親屬涉嫌刑事犯罪,該行為既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背離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故安某與劉某之間的委托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因委托事項違法致使委托合同無效,故安某要求劉某返還剩余資金1萬元,法院予以支持。安某委托事項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其對損失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故安某要求劉某承擔法律服務費用13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因請托所產生的給付歸屬問題,尚未在司法裁判中達成一致意見。通過對請托裁判案件的梳理可以發(fā)現,按照全部返還、酌定返還以及不予返還的財產返還結果為標準,其呈現比例大致為1∶1∶1。以委托事項違法不屬于法律保護范圍為由,導致不予返還,還是全部返還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均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導向。本案對財產返還依據雙方過錯程度進行分擔,系對雙方當事人行為均進行否定性評價,為解決“委托說情”現象提供了一個思路。
就本案而言,雙方在明知委托事項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仍訂立委托合同,屬于雙方對于合同被認定無效均有過錯的情形。劉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目的,其過錯程度更大,更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從過錯雙方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角度來講,安某的損失系其因本案訴訟支付法律服務費及案涉資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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