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李 倩 通訊員 賈延濤 劉 斌)兩學生捅了校園附近的馬蜂窩,一個過路學生被蜇傷,這其中責任怎么算?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因捅馬蜂窩而引發(fā)的糾紛,認定學校無責,兩名捅馬蜂窩學生的監(jiān)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小張系深圳某學校六年級學生。學校不遠處的城市綠化帶中生長著一群野生馬蜂。2021年某天中午,小張在上學途中,途經該綠化帶時被馬蜂蜇傷。事故發(fā)生后,學校通過查閱事發(fā)地附近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就在小張途經事發(fā)地前,該校兩名同年級學生小雨、小強存在打砸馬蜂窩的行為。
事故造成小張身體多處被馬蜂蜇傷,醫(yī)療費花費近3000元。小張的父母先后以教育機構責任糾紛、監(jiān)護人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將該學校、小雨和小強及其監(jiān)護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yī)療費、住院護理費等損失2萬元。小張的父母認為,此次事故,一方面因小雨、小強破壞馬蜂窩所致;另一方面與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有關。
庭審中,學校辯稱,本案損害事件發(fā)生的空間位于校外、時間屬于中午上學時,且該損害結果的形成有直接的侵權人,學校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張受傷時間為中午,受傷地點位于上學途中,尚未進入校園內。事故發(fā)生后,學校的保安第一時間前往事發(fā)地驅趕蜂群,并將小張送往校醫(yī)室消毒處理,隨后將其送至醫(yī)院治療。小張受傷系其他學生實施的危險行為所致,且該危險行為與小張的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學校對小張的傷情不存在過錯,故小張及其父母主張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法院還從有利于實質化解矛盾糾紛、融洽同學關系角度出發(fā),積極組織小張的父母與小雨和小強的監(jiān)護人開展庭前調解。經過多次“背靠背”釋法說理,小雨和小強的監(jiān)護人充分認識到兩人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導致小張受傷,表示愿意賠償。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小雨和小強的監(jiān)護人共同賠付1萬元,并當場支付完畢。
■法官說法
野生馬蜂毒性較強,其蜂巢被人為破壞后,往往有群起而攻擊的習性,人畜一旦被蜇就會出現中毒過敏反應,嚴重者會危及生命導致死亡。本案中,馬蜂窩位于校外綠化帶內,小雨、小強破壞馬蜂窩的行為與小張被蜇傷具有因果關系。小雨、小強雖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于打砸馬蜂窩的危險行為的后果具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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