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陳 鳳 通訊員 曹赟嫻 陳逸韻)女子花7萬元請婚介公司介紹相親對象,但此人的實際職業(yè)、收入、房產等信息,都與婚介公司說的天差地別,能否要求解約并退費?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婚介服務合同糾紛案,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確認解除合同,婚介公司退還服務費6.5萬元。
王女士為早日“脫單”,在一家婚介公司花費7萬元購買了紅娘服務。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婚介公司將在12個月內為王女士提供約見不少于12人。了解擇偶要求后,婚介公司很快推薦了第一位男士,并告知王女士,該男士身高1米81,重點大學本科畢業(yè),國企工作,年收入55萬元,城區(qū)還有一套120平方米的獨立婚房。王女士滿心歡喜地去見面,事后卻得知,該男士的基礎學歷是???,也并非在國企工作,與父母同住在4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學歷、工作和住房,全部與婚介公司的介紹不相符。
為安撫失望的王女士,婚介公司再次為她約見了一位男士。這次王女士發(fā)現(xiàn)該男士提供的照片拍攝于十年前,與真人差距很大,故以婚介公司存在欺騙和違約、互信基礎喪失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服務費?;榻楣颈硎就饨獬贤?,但要求扣除30%的服務費作為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介服務合同與服務對象的具體擇偶要求、個人喜好密切相關,并且需本人親自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合同雙方間的互信基礎極為重要。在一方違約特別是互信基礎喪失時,不宜強制繼續(xù)履約,而應準許解除合同。同時,在退費時應結合合同履行過程、進展等因素來衡量,而非單純以結果來評價服務價值,如受托人適當?shù)芈男辛瞬糠趾贤x務,有權取得部分服務報酬或要求支付已支出的必要費用。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確認解除合同,婚介公司退還王女士6.5萬元。目前該婚介公司已履行了退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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