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王巧燕 沙娟娟)因錯過高速公路出口,貨車司機心存僥幸強行倒車,導致后方車輛躲閃不及發(fā)生追尾,后車司機受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近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維持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貨車司機賈某在高速公路上強行倒車是導致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90%的民事賠償責任。
2022年12月,賈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滬渝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因疏忽未提前減速,駛過了高速出口進入寧蕪高速約50米處。賈某心存僥幸,在明知高速公路禁止倒車的情況下,強行向后方倒車,導致后方同向行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躲閃不及,車頭與其車尾相撞,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李某當場重傷,送至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疏于觀察前方路況,未能確保安全駕駛,因此認定其與倒車司機賈某為事故同等責任。李某的家屬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劃分不服,于是將賈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繁昌區(qū)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高速公路上禁止倒車,屬于法律的禁止性、強制性規(guī)定,也是由高速公路車輛行駛的特性所決定的。該案證據(jù)之一,即行車記錄儀真實地記載,賈某駕駛貨車錯過高速公路出口后,違反禁止性、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倒車。該行為是導致案涉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賈某存在重大過錯。李某雖疏于觀察前方路況,未能確保安全駕駛,是導致案涉事故損害結果的擴大因素之一,但賈某在高速公路這一特定道路上倒車的行為危險程度遠高于李某疏于觀察行為的危險程度,即倒車的過錯遠大于疏于觀察的過錯。因此,綜合案件所有證據(jù)及損害后果來看,司機賈某在案涉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法院確定賈某負90%的賠償責任,李某負10%的責任,一審判決賈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68萬元,賈某賠付16萬余元。
賈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蕪湖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從民事訴訟證據(jù)角度上來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屬于證據(jù)類型中的書證,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jù)一定的專業(yè)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通常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與民事賠償案件中,又是證明當事人是否有罪、賠償義務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的證據(jù)。
但是,交通事故認定責任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并不是簡單地以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作為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jù),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fā)生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事故發(fā)生原因力的大小及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民事賠償責任,需要運用證據(jù)規(guī)則來進行綜合評判。該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雖認定事故雙方各承擔50%責任,但該認定書不是事故損害賠償?shù)奈ㄒ灰罁?jù)。法院綜合案情以及證據(jù),認定貨車司機賈某在高速公路上強行倒車是導致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賈某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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