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宿華文 通訊員 方曉嫻)承保租車公司投保的多輛非營運汽車,能否在車輛因出租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以不知投保人營業(yè)內(nèi)容為由拒絕賠償?近日,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jié)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認定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
2020年10月,某汽車服務公司作為投保人為包括涉案車輛在內(nèi)的21輛車輛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三者險等險種,并通過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zhì),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同年12月,王某通過某汽車科技公司租賃了這輛車,在駕駛過程中與鄭某駕駛的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隨后,承保鄭某客車的乙保險公司對鄭某的車輛損失進行理賠,依法獲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便起訴要求甲保險公司、汽車服務公司、汽車科技公司及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甲保險公司未對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作提示或明確說明,同時其提交的投保人聲明未注明落款日期或針對何份保單、何輛車輛,無法與案涉車輛的保險單關(guān)聯(lián),無法證明甲保險公司已就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汽車服務公司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免責條款依法不產(chǎn)生效力。其次,汽車服務公司主營業(yè)務就是汽車租賃,甲保險公司在承保汽車服務公司投保的21輛車時,就應能夠預見到被保險車輛系用于租賃。在車輛出險后,甲保險公司認為車輛用于出租,改變了使用性質(zhì),不予理賠,有違誠信原則。
因案涉交通事故的責任車輛仍處于甲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期間內(nèi),一審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nèi)向乙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宣判后,甲保險公司提起上訴。
汕頭中院審理后認為,甲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不同風險類別給予不同的承保條件,在核保時盡職核查,而保險標的可能用于租賃并不難預見,若甲保險公司認為租賃會增加保險事故風險,應充分提示說明,并通過調(diào)整承保條件以匹配保險事故風險程度,或明確將租賃排除于保險范圍之外。既然甲保險公司予以承保,代表其已經(jīng)進行核保程序,認可包括租賃在內(nèi)的行為也在可保范圍內(nèi)。因此,一審判決認定甲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認定準確,應予以維持。汕頭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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