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蔣書文)車主出售寶馬車時承諾未發(fā)生過重大事故,成交后,買家經查詢發(fā)現(xiàn)該車發(fā)生過三次事故,一次為重大事故,兩次為輕微事故,遂將車主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定遠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依法認定車主構成欺詐行為,判決其退還購車款30.3萬元,并承擔購車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2022年9月,買方周某與賣方肖某在前期充分溝通的情況下簽訂了《二手汽車買賣合同》,合同明確載明周某在肖某處所購買的二手寶馬車輛無事故、無水泡、無火燒,車輛售價為30.3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周某即通過微信向肖某轉款29.8萬元。在前期的微信溝通中,肖某曾向周某承諾,這輛寶馬車發(fā)生過兩次小事故,一次小碰撞,大燈受損,給四個面做過補漆,并將車輛維修記錄發(fā)送給周某。
周某接手車輛后,其朋友憑經驗提醒他,車輛可能發(fā)生過較大事故。心存疑慮的周某立即致電保險公司查詢,得知該車輛曾于2021年12月26日發(fā)生過重大事故,被推定全損處理。周某認為肖某的行為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肖某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后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本案中,肖某應將其知曉的案涉車輛的相關情況盡可能地告知消費者周某,以便于消費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選擇。肖某在《二手汽車買賣合同》及前期的溝通中,承諾案涉車輛無水泡、無事故、無火燒,該車僅有兩次小事故并告知周某該車有兩次理賠記錄,但故意隱瞞了2021年12月26日發(fā)生的重大事故。然而,該起事故系足以影響購車者的重大決策事項,肖某作為二手車的經營者對此負有告知義務,其不僅拒不告知,反而故意誤導和欺騙周某,使周某基于對其的信任而陷入錯誤認識,肖某的相關行為違反了民事活動中誠實信用原則,限制了周某知情權和選擇權的行使,并使周某因之蒙受損失,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肖某以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消費者并未遭受實際損害,懲罰性賠償顯失公平等為由提起上訴。滁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肖某在案涉合同履行過程中構成欺詐,一審法院根據(jù)查明的案件實際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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