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吳艷霞 通訊員 甄佳)婚約財產糾紛案一般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實際生活中彩禮給付人和接收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是雙方父母,那么,可以要求對方父母返還彩禮嗎?日前,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與趙某甲、趙某乙、王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接收彩禮的婚約方父母作為共同被告返還彩禮。
邢臺市男子張某與女子趙某甲經人介紹認識,于2022年4月定親,張某給付趙某甲父母趙某乙、王某定親禮3.66萬元。2022年9月,張某向趙某甲銀行賬戶轉賬彩禮13.66萬元,趙某甲等購置價值1120元的嫁妝并放置在張某處。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未舉行結婚儀式。2022年9月,當事雙方解除婚約,并因彩禮返還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某甲及其父母趙某乙、王某共同返還彩禮共計17.32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三被告共同返還13.54萬元 。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張某上訴請求繼續(xù)返還3.66萬元,趙某甲一方上訴請求返還部分彩禮,且認為其父母返還彩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中,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與趙某甲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生活,張某不存在明顯過錯,但在案證據也能證實趙某甲為締結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實,故案涉定親禮、彩禮在扣除嫁妝后應予適當返還。
關于趙某乙、王某是否系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彩禮13.66萬元,系張某以轉賬方式直接給付趙某甲,應由趙某甲承擔返還責任,扣除嫁妝后,酌定返還12萬余元;關于案涉定親禮3.66萬元,系趙某甲與其父母共同接收,應由趙某甲、趙某乙、王某承擔返還責任,酌定返還3.2萬余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十條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律沒有就彩禮問題予以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按照習慣處理涉彩禮糾紛。
根據中國傳統習俗,締結婚約的過程中,一般是由男女雙方父母在親朋、媒人等見證下共同協商、共同參與完成彩禮的給付。因此,在確定訴訟當事人時,亦應當考慮習慣做法。當然,各地區(qū)、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彩禮接收人以及對該筆款項如何使用,情況非常復雜,既有婚約當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約當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禮的去向也呈現不同樣態(tài),既有接收一方將彩禮作為嫁妝一部分返還的,也有全部返回給婚約當事人作為新家庭生活啟動資金的,還有的由接收彩禮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禮的,可視為與其子女的共同行為,在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中,將婚約一方及父母共同列為當事人,符合習慣,也有利于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隨著經濟發(fā)展及男女比例等問題的出現,在離婚糾紛、婚約財產糾紛中有關彩禮返還的問題爭議較大。為妥善化解糾紛,法院應切實發(fā)揮司法審判對治理高價彩禮問題的價值引領作用,綜合考量彩禮范圍、給付時間、給付目的、共同生活時間長短、雙方過錯程度、男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程度等因素,統一裁判尺度,倡導正確婚戀觀,引導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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