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13日電 2023年1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薛恒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薛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二十萬元。對薛恒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恒利用擔任遼寧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丹東市委書記,營口市委書記,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政協(xié)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21年,薛恒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5億余元。2019年8月,薛恒利用其曾任遼寧省丹東市委書記,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政協(xié)副主席等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的請托,通過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為有關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2019年9月,薛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6.3萬元。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其中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shù)額巨大,應依法從嚴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鑒于薛恒自動投案,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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