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小楊是甲公司的商務助理。一天,他收到一封顯示為“總經辦”發(fā)來的電子郵件,內容是安排小楊組建QQ群并要求將群設置為允許任何人加入。系統向其發(fā)送了“此郵件可能包含惡意欺詐內容,請勿輕信”的提示,小楊不以為意,他認為郵件是公司張經理發(fā)給自己的,并按照要求建立了QQ群。
在“張經理”的指使下,小楊又將公司財務人員拉進群并向其索要公司賬戶余額信息。財務人員將公司賬戶余額僅剩2萬余元的截圖發(fā)送至QQ群后,“張經理”又謊稱自己在開會,無法操作轉賬,要求財務人員向其個人賬戶轉賬,次日上午將錢再轉回公司賬戶。
轉賬后,“張經理”便失聯了,小楊這才發(fā)現自己被騙了。次日,甲公司就此事召開會議,宣布立即與小楊解除勞動合同,還作出扣除小楊當月工資的處罰。
●判決:法院認為,小楊與甲公司的張經理、財務人員平時在一個辦公場所工作,其在組建工作QQ群前未核實相關人員身份,組建工作群并出現可疑事項后并未進一步仔細核查,超越工作權限過問公司財務狀況,沒有盡到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基本審慎義務,屬于嚴重失職行為,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小楊不能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同時,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而甲公司與小楊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甲公司以小楊的當月工資抵扣損失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法官說法:勞動者參與用人單位運營管理、經營業(yè)務等活動,依職責在一定范圍內享有權力、負有義務,超出權力范圍、未盡相關義務的行為屬于失職行為。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方式花樣繁多,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一定要擦亮雙眼,發(fā)現可疑事項要及時向上級匯報并認真核實有關情況,切不可超越權限行事。
(本報記者靳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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