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陶琛 通訊員 李雨晴)車主雇前沒有核查其雇傭司機的駕駛證,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才知其駕駛證被注銷,保險公司、雇主和司機誰該對事故負責?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案件,依法判決司機向某承擔85%的賠償責任,雇主周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3月,向某經(jīng)好友介紹給周某開車送貨,但周某未核查向某的駕駛證。實際上,向某的駕駛證已于2018年10月因未年檢被注銷。4月10日,向某駕駛周某名下一臺輕型廂式貨車送貨時與駕駛摩托車的熊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傷,兩車受損。汨羅市交警大隊認定向某持“已注銷可恢復”的駕駛證上路行駛,負事故主要責任,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2021年10月,熊某向汨羅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熊某19萬余元,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以向某和雇主周某為被告向汨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向某和周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確定追償金額時應當考慮侵權人、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的問題,因向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的70%的范圍內享有追償權。向某持“已注銷可恢復”的駕駛證上路行駛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其明知駕駛證多年未年檢仍然開車上路行駛,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周某作為雇主,在雇請向某時未及時認真核查其駕駛證,未盡到審查義務,主觀上具有放任風險發(fā)生的過錯,客觀上也增加了危害性,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時,雖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對正常駕駛過程中的各種風險無法管控,但法律要求使用人對駕駛前便存在的風險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對車輛及使用人本身是否具備正常上路行駛的條件應當進行檢查或審查。
本案中,車主周某雇請向某開車,向某在駕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但因周某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將車輛交給了“駕駛證已注銷可恢復”的向某,所以即使周某不是直接侵權人,但其仍因此被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拒賠為由而進行追償,其也因過錯承擔了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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