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公司合同約定員工每月工資為4200元,但員工與總公司領導口頭約定月薪為1.6萬元。當員工離職時,公司卻拒絕支付之前未發(fā)放的部分工資,這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認定勞動者每月工資應為1.6萬元,認為公司應支付原告小孫工資差額5.4萬元,后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一致同意支付5萬元結案。
2021年3月,小孫入職盛強公司。盛強公司與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4200元或超過4200元。2021年4月,總公司股東老周就與小孫口頭約定的薪資問題簽發(fā)了一份文件,載明“小孫薪資待遇為1萬元,另外6000元在年底作為獎金發(fā)放”。小孫于2022年3月離職,多次向公司提出結清工資差額5.4萬元并申請仲裁,仲裁對該訴求予以駁回,小孫遂起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查明,總公司有制度明確規(guī)定“總公司下發(fā)的文件子公司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工作期間,盛強公司作為子公司按每月1萬元的標準支付了小孫的工資。2022年4月,盛強公司出納轉賬給小孫1.8萬元。庭審中,小孫表示該款項是2022年1至3月的工資差額。
盛強公司辯稱,首先,原告薪資標準為每月1萬元,并非1.6萬元。原、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薪資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被告已足額發(fā)放原告工資,且經(jīng)過仲裁裁決駁回了小孫的訴求。其次,被告作為獨立的子公司,原告應當與被告法定代表人確認薪資標準,而不是與總公司的股東確認。最后,原告與公司出納之間的轉賬系私人轉賬,與被告無關,且該出納員已從被告處離職。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盛強公司每月實際發(fā)放小孫的月薪工資基礎是1萬元,遠遠超過勞動合同約定的4200元,雖然盛強公司抗辯出納轉給小孫的錢系私人轉賬,但與聊天記錄反映的事實不符,故對其抗辯不予認可。且總公司的制度有明文規(guī)定,進一步印證了應該執(zhí)行總公司股東簽發(fā)的文件。故法院判決盛強公司支付小孫工資差額5.4萬元。
一審判決后,盛強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后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一致同意支付5萬元結案,雙方握手言和。(顧建兵 吉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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