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喬文心)為規(guī)范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答復工作,加強審判監(jiān)督指導,提升司法公正與效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答復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
《規(guī)定》明確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請示的范圍、內容、程序、規(guī)范等?!兑?guī)定》指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請示,應當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就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有分歧意見的,應當寫明傾向性意見。請示應當按照審級逐級層報。提出請示的人民法院應當以院名義制作書面請示,扼要寫明請示的法律適用問題,并制作請示綜合報告。高級人民法院就基層、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法律適用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的,應當同時附下級人民法院的請示綜合報告。
《規(guī)定》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辦理請示的流程?!兑?guī)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自收到請示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請示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編定案號并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盡快辦理請示,至遲在受理請示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結。需要征求院外有關部門意見或者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可以延長二個月。對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提出請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但不得作為裁判依據(jù)援引??梢怨_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規(guī)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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