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重大污染環(huán)境犯罪案件。該案被告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有機硅高沸物數千噸,造成嚴重環(huán)境污染。法院分別判處14名被告人七年十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判處被告人罰金169萬元,沒收被告人違法所得134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等人以名為加工實為處置的方式從山東、吉林等地跨省運送有機硅高沸物至遼寧省葫蘆島市、朝陽市,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等多地。被告人在未辦理環(huán)評等相關手續(xù)亦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的情況下,對有機硅高沸物進行隨意排放。經鑒定,涉案高沸物為危險廢物,已造成多處污染物排放地附近居民生活環(huán)境和土壤嚴重污染,部分地區(qū)當地村民不得不搬離家園。為準確認定排放有機硅高沸物的數量,各辦案單位輾轉多地核實賬目數額,經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法院、錦州中院審理,最終認定14名被告人在葫蘆島地區(qū)共排放有機硅高沸物4460余噸。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被告人王某等人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大,污染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該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附近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及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嚴重危害,在量刑時應當把握從嚴從重的標準,依法判處被告人相應刑期和罰金,并沒收違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目前該案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王群星 李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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