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遇見了一件煩心事,明明收到新東家的offer后辭了職,卻遭遇新東家反悔,陷入“前不著村后不著店”的尷尬局面。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合同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依法認定新東家有違誠信,應承擔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為權益受到損害的勞動者“撐腰”。
想要跳槽的張女士與某公司協(xié)商確定擔任財務經理職位,新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張女士發(fā)送了錄用通知書,內容包含入職崗位、薪酬待遇、報到時間等,同時要求張女士報到時提供上家離職證明等材料,并具明:“此錄用通知經您簽字,并由公司確認后正式生效?!?/p>
張女士回復郵件“收到”后于第二日向老東家提交辭職報告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但當張女士前往新公司報到時,新公司卻突然反悔表示不予錄用?!氨皇I(yè)”的張女士以新公司有違誠信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為由將其訴至寶山區(qū)法院。
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錄用通知未經張女士簽字故未生效,且該通知只是要約邀請,雙方并未形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締約過程中,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一方處于弱勢,其所承擔的風險遠高于用人單位,故用人單位更應履行謹慎義務。根據案件中用人單位發(fā)出的錄用通知書,足以認定雙方就希望建立勞動關系達成一致意見,張女士有理由相信新公司將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并因此從上家辭職。現(xiàn)公司無正當理由取消錄用有違誠信,應承擔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張女士此前收入水平、另尋工作的合理期間以及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依法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張女士2萬元。
(胡明冬 李絲丹)
■法官心語■
企業(yè)發(fā)出錄用通知時應履行審慎義務。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勞資雙方相互選擇的結果,雙方均享有締約自由。但在締約過程中,企業(yè)相較于勞動者處于明顯優(yōu)勢地位,故更應履行謹慎義務。企業(yè)要在對求職者的相應資質、崗位匹配度等方面進行全面考察后,謹慎作出錄用決定;一旦發(fā)出錄用通知,就應當重承諾、守約定。
勞動者應注意留存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在辭職跳槽前,應與新公司就錄用意向、就職時間、工資待遇等情況進行確認,增強證據保存的意識,對于錄取通知書、磋商記錄等證據注意留存。此外,如勞動者主張賠償為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實際費用(如交通費等),應留存好實際支出的票據;如勞動者主張機會成本損失的,則應當提供其他用人單位發(fā)來的入職通知書等證據,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誠實守信方為企業(yè)經營長久之計。人無信不立,業(yè)無信不興。誠信,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有機組成,不僅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更是企業(yè)經營的寶貴財富。勞動者在求職中應秉持誠信,對自身情況如實告知;企業(yè)也應注意在締約過程及履約期間堅持誠信為本,依法經營、合規(guī)用工,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如此方能行穩(wěn)致遠。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李絲丹)
■專家點評■
就業(yè)是最基本的民生。
勤勉工作、誠實勞動是新時代勞動者的基本素養(yǎng);審慎締約、誠信經營是企業(yè)的立身之本。一些缺乏法律意識的企業(yè),濫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優(yōu)勢地位,做出有違法律、道德的行為,損害市場環(huán)境,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本案中依法認定新東家“事后反悔”之舉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有助于維護勞動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勞動者遇見的不平事“撐腰”,也為構建良好就業(yè)環(huán)境貢獻法治力量,有助于在全社會營造誠實守信良好風氣,具有十分積極的引導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核工業(y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級技能大師、中核檢修有限公司首席技能專家 師延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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