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北京5月13日消息(總臺中國之聲記者周益帆)近日,有媒體關注了電瓶車“以租代購”的相關案例,一些兼職騎手為了跑外賣,跟租車公司簽訂租車合同,看起來每個月只需要花費三四百元就可以使用電瓶車,但實際上卻可能被卷入貸款陷阱。一方面,需要支付的費用遠高于電瓶車本身;另一方面,還可能會遭遇惡意催債。這些騎手是如何陷入“以租代購”的糾紛?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盡管已經(jīng)在一年前支付完合同約定的、遠超電瓶車價格的費用,王運圣(化名)還是動不動收到租車公司發(fā)來的催繳短信。租電瓶車是在2021年,當時,剛剛高中畢業(yè)考上大學的王運圣,計劃用假期兩個月的時間兼職送外賣。
王運圣:我當時剛好高考畢業(yè)出來找暑假工,我是在招聘軟件上找了一個兼職。當時也沒想到自己買一個車,就做兩個月,我說租兩個月,他說可以,我以為可以還的,然后租完兩個月還不了,他說解租不了。
根據(jù)合同,王運圣需要每月通過應用軟件支付給租車方458元。
王運圣:他要扣你12個月,每個月好像458,然后相當于5000塊錢,把這個車賣給你的,那個車很一般,可能一兩千塊錢一部。我也報了警,警察到了中介公司,管不了,因為它只是一個中介,電瓶車公司是另外一家。我當時在溫州,那個電瓶車車商在寧波。而且還是綁定了我姐的微信,然后沒辦法,一直讓他扣,扣了一年。
相當于小王最后花了5000多塊錢的“租金”買下了這輛電瓶車,因為自己要離開溫州,他想把這輛車處理出去。但他發(fā)現(xiàn),因為沒有正規(guī)購車合同,很難轉手。
小王:那個車我也拖不回來,我就直接丟那里了,賣給車商,車商說500塊錢都不值。因為它那個車沒有購買證明,賣都賣不掉。車商根本就不敢收,因為沒有購買憑證,沒辦法上牌的,所以這個車基本上是沒用的。
△王運圣一年前已經(jīng)還清款項 但至今仍在被短信催繳
小王將自己的經(jīng)歷發(fā)到網(wǎng)上后,許多有類似經(jīng)歷的騎手聯(lián)系到他,想尋求幫助。河南的蔡波(化名)說,自己此前在江蘇跑外賣,也是通過租車app租借了電瓶車。
小王:當時我也是想著送外賣,通過58同城上找到外賣,也就是一個公司里邊面試,面試完之后,他說這邊沒車的話,你可以用信用租,然后下載租車。他給我操作完過后,跟我說到哪里去提車。我到了那里去提車,人家就讓簽個合同,就直接可以把車給提走了。每個月要付300多,分期的話,他分了18個月。就是租完過后,還完(款)之后我才注意看的。
跑了一個多月外賣,蔡波不想干了,申請退車,同樣被拒絕。
蔡波:我把車給他,他就說車有一大堆毛病,這里壞了、那里壞了,要另外退車的話要另外收費,400多塊錢。如果我不支付這個費用的話,他這個車就不退。我都沒法接受,我本來租個車,每個月380左右,還讓我去交那個錢。
△蔡波提供的租借電瓶車合同首頁
在蔡波發(fā)給記者的《租車信用租賃協(xié)議》里,只有出租方和承租方兩方,其中寫道:“乙方需要根據(jù)訂單采用網(wǎng)絡在線方式向嘉興銀行湖州長興支行申請貸款3000元,貸款期限18個月,貸款年利率9%?!辈滩ū硎荆诮Y束用車之后,自己沒有繼續(xù)還款。
蔡波:現(xiàn)在他們是找催債的,沒事就給我們發(fā)消息,就是說你叫什么名字,由于你惡意拖欠,然后拒絕還款,已通過信息公開網(wǎng)、失信網(wǎng),通過你的父母子女單位、學校通知你欠款事件。
蔡波遇到的催交
記者在投訴平臺搜索發(fā)現(xiàn),陷入類似糾紛的人有不少,大多數(shù)都是因為跑外賣一開始投入小一點,先租個車用。記者撥通成都一家外賣員中介服務公司的電話,對方也推薦了“租車”。
中介公司:你如果能夠自己準備的話當然最好,你可以在外面看看,哪個地方有那種租的電動車,先給租金的那種,實在沒有辦法的話,你可以用站點的車,先用后付,先免費取走,去掙錢,用一個月算一個月,不用讓你連續(xù)用幾個月這種,價格也比較低。反正肯定是有費用的,300塊錢一個月,只是說可以先免費提供給你先去掙錢,掙到錢以后從工資卡里面扣。
但如果不想用了,能不能正常退還、收費標準是什么,對方避而不答。在有過此類遭遇的王運圣和蔡波看來,這其實就是中介和租車公司的“套路”。
王運圣:打官司,我們學生不懂,然后他就剛剛好卡在這個點,因為你也簽了合同、拍了視頻、你按了手印的,就算你打官司,你也不一定打得贏。你也沒這個時間,所以好多人都吃啞巴虧,沒辦法。
那么,怎么看待“以租代購”糾紛?承租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東沂認為,“以租代購”的方式,已經(jīng)不是單純購買,里面可能涉及了融資,就需要考慮資質(zhì)的問題。
徐東沂:外賣騎手這種“以租代購”的形式,它不是單純的以租代購,這里面涉及了融資,即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這里面有一個關鍵的第三方。有些是小的城商行,有些是網(wǎng)貸公司,并未出現(xiàn)在合同簽約主體上。這樣的合同其實是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基本原理,雖然在“以租代購”協(xié)議里,在租賃模式約定里,是由騎手要向某銀行或某網(wǎng)貸公司進行信用貸款來完成,但是該銀行或網(wǎng)貸公司并沒有和騎手簽訂這樣的協(xié)議,這樣外賣騎手可以向金融監(jiān)管部門投訴該銀行或網(wǎng)貸公司。其次,對于某些網(wǎng)貸公司,如果沒有金融貸款資質(zhì),那么這種貸款就是無效的。我們建議求職者要謹慎簽訂類似這種信用貸款合同,應聘外賣騎手要通過正規(guī)渠道,遇到問題及時報警或尋求法律幫助,以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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