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沒有接觸他人身體,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驚嚇,要不要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產生身體損害的,犬只飼養(yǎng)人、管理人亦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起張某甲訴張某乙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原告張某甲訴稱:2018年11月,張某甲駕駛兩輪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yǎng)的黑色大型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節(jié)受傷。報警后,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經民警協調,張某乙家人將張某甲送醫(yī)院住院治療。后經鑒定,張某甲膝關節(jié)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甲提起訴訟,請求張某乙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2915.63元(不含張某乙已經支付的12080元)。
被告張某乙辯稱:其所養(yǎng)的犬沒有咬到張某甲,也沒有碰到張某甲,故張某甲的損傷系她自己開車不小心摔傷,與張某乙拴養(yǎng)的犬沒有關系,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系張某乙的犬導致張某甲受到傷害,請求駁回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張某甲駕駛電瓶車途經某村路口時,被張某乙飼養(yǎng)的一條黑色大型犬嚇到,導致摔倒受傷。當日,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經民警協調后由張某乙家人將張某甲送醫(yī)治療。張某甲受傷后住院治療23天。2018年12月,張某甲出具《支持農村醫(yī)療保險申請》一份,載明摔傷過程。2019年7月,派出所就本案情況出具《出警經過》一份。2019年7月,浙江某司法鑒定中心黃巖分所作出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為:一、張某甲損傷后遺留左膝關節(jié)功能喪失25%以上,評定十級傷殘;二、綜合評定其誤工時限為180日,護理時限為90日,營養(yǎng)時限為60日,以上時間均包括住院時間在內。
另查明,張某乙于2020年3月以某公安分局為被告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撤銷其于2019年7月出具的《出警經過》,一審法院于2020年7月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張某甲因本次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確認合理部分為211264.63元。張某乙已支付給張某甲12080元。
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浙1003民初 417號民事判決:一、張某乙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給張某甲各項損失199184.63元;二、駁回張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乙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浙10民終136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某乙主張張某甲是自己不小心摔傷,否認自己飼養(yǎng)的犬只與張某甲受傷之間有因果關系。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甲受傷后不久,有人報警,公安部門的接警單詳情記載報警內容為“狗追電瓶車,導致電瓶車車主摔倒,人受傷”。派出所民警出警時執(zhí)法記錄儀也記錄下張某乙家人承認電瓶車一停一慢,其狗就要追的,她可能嚇到了。張某乙的家人作為飼養(yǎng)人在給出警民警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電話后,駕車將張某甲送到醫(yī)院治療。張某甲住院治療后,張某乙支付了張某甲醫(yī)療費8000元、護理費4080元。因此,即使不采信半年多后民警向證人做的筆錄以及出具的《出警經過》,僅憑接警單以及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的內容,即足以證明張某甲系受張某乙飼養(yǎng)的犬只驚嚇而摔倒受傷的事實。因此,張某乙主張其飼養(yǎng)的犬只與張某甲受傷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張某乙依法應當承擔張某甲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飼養(yǎng)動物的危險性并不僅指身體上的直接接觸所致傷害,給他人造成的驚嚇也屬危險之一。被侵權人的受傷與侵權人飼養(yǎng)的動物使被侵權人受到驚嚇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若侵權人作為動物的飼養(yǎng)人,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人民法院案例庫目前一共收錄了4起飼養(yǎng)動物侵權責任案例。另外3起案件的裁判要旨分別為:
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單獨遛犬致人損害,違反了動物飼養(yǎng)管理規(guī)定,除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故意外,飼養(yǎng)人、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以被侵權人、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認定被犬只咬傷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與終止妊娠間因果關系時,除了依賴鑒定、醫(yī)學結論,還應考量一般社會認知并兼顧社會倫理,注重裁判結果的社會價值引導,原則上認定犬只致人損害后注射疫苗和終止妊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終止妊娠產生的損害應由侵權人賠償。
澎湃新聞梳理發(fā)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刑法,飼養(yǎng)的犬只傷人后,若受害者傷情達到了重傷或重傷以上,犬主人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該罪最高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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