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毅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擔任原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盟盟委副書記、盟長,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政法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和案件協(xié)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554萬余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擔任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所涉案件處理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200萬元。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毅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鑒于胡毅峰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偱_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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