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鋒
女職工產(chǎn)假期間提前上班可否兼得工資報酬與生育津貼?近日,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對馮某訴忠縣某小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認定馮某應學校要求在產(chǎn)假期間提前上班,在此期間基于勞動關系的勞動所獲得的工資報酬,與其基于女職工生育保險法律關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貼屬不同法律性質,二者兼得不構成重復獲利,遂判決馮某產(chǎn)假期間提前上班所得工資報酬與生育津貼不沖突,可同時享有。(11月19日《法治日報》)
工資歸工資,生育津貼歸生育津貼,二者均屬可以兼容的合法權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此案的判決不僅在個案中梳理了法律關系,厘清了問題的性質,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對預防處理因勞動權利“重疊”引發(fā)的勞動糾紛以及化解各方疑惑,具有普遍的法治教育意義。
在本案中,某小學給予女職工馮某的產(chǎn)假僅有60天,少于馮某理應享受的產(chǎn)假天數(shù)——當?shù)蒯t(yī)保部門確認馮某產(chǎn)假期間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17日,并將馮某的生育津貼全數(shù)撥付至某小學。在馮某產(chǎn)假期間,某小學就要求馮某提前上班,而馮某在工作期間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就意味著,馮某的勞動報酬期與生育津貼期產(chǎn)生了一段時間的重合。
《社會保險法》明確,用人單位已經(jīng)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y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享受產(chǎn)假,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梢姡I取生育津貼和獲得勞動報酬都是性質不同的法定權利,也都是剛性權利。
馮某因生育享受產(chǎn)假,符合領取生育津貼的情形,馮某提前上班,又符合獲得勞動報酬的情形。在法律給兩種權利分別提供了明確支撐,且并未禁止勞動者同時享受兩種權利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兩種權利因特殊情形同時出現(xiàn),就應該同時得到認可和支持。法院依據(jù)法律和事實支持了馮某兼享兩種權利的訴求,廓清了案件的疑惑點、爭議點,作出了正確的司法定性,算清了勞動權利賬,也給一些用人單位上了一堂有關勞動維權的法治教育課。
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利具有單獨成立、分別主張、并列享受的屬性,不是魚和熊掌的關系,不能“二選一”或“多選一”,不能由一項權利吸收或代替、覆蓋其他權利。在職場語境中,不少勞動場景、勞動關系都具有復雜性、特殊性,當符合某種情形時,勞動者就會同時享有兩種或多種權利,只要這些權利都是合法的權利,不重復,不沖突,勞動者就應該疊加享受。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相關部門,都應該充分尊重、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不能剝減、截留勞動者的權利。這是馮某一案帶給社會的重要啟示。
一個典型案例勝過千言萬語。各地司法機關、勞動仲裁機構應加強對勞動權利并生現(xiàn)象的關注研究,依法支持勞動者疊加享受合法權利的訴求,并定期發(fā)布典型案例,分享辦案經(jīng)驗,形成司法示范和維權引領效應。勞動監(jiān)察部門、工會組織等也應加強普法宣傳,督促用人單位增強法律意識,看清責任邊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保障盡保障。勞動者應對合法權利心中有數(shù),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身的勞動權利兼享權。
供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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