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丁國鋒
□ 本報通訊員 梅 靜 班越
近日,隨著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由公安部掛牌督辦、涉案資金逾8億元的非法網(wǎng)絡貸款案件,歷經兩年多的偵查、審查和審理,終于塵埃落定。經過一審、二審,涉案被告人廖某等10人犯非法經營罪、被告人錢某等10人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6個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廣州黑地公司罰金20萬元。
2020年3月7日,家住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劉某在手機上下載了“迷你錢包”App。正急著用錢的他當即錄入個人信息,并收到“審核成功,放款額度2512.50元,期限5天”信息,但實際上,劉某只收到了1375元。劉某當即察覺不對勁兒,想要退回貸款,但怎么也聯(lián)系不上客服。
5天后,劉某收到催款電話和短信,對方稱如果不還款,將告訴其緊急聯(lián)系人,并向其手機通訊錄里的親朋好友發(fā)送短信。劉某很害怕,隨即報警。
警方接報后,經初查發(fā)現(xiàn),劉某所下載的“迷你錢包”App與一個名為“幣洽”平臺相關聯(lián)。經深挖,警方鎖定“幣洽”的開發(fā)、運營單位——世紀公司,并在廣東省深圳市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技術骨干龍某等人抓獲,大股東劉某某潛逃。經繼續(xù)深挖線索,警方抓獲了與“幣洽”平臺有關聯(lián)的“迷你錢包”的研發(fā)者錢某等人、“小熊有米”App運營者張某等人。
據(jù)廖某供述,“幣洽”平臺是一個為非法網(wǎng)貸App提供資金代收、代付服務的機構,匯集了約50家非法網(wǎng)貸軟件、416家承兌商,“迷你錢包”App就是其中之一。僅在一個月時間里,“迷你錢包”App就非法放貸1700多萬元,受害人近9000名。
經查,2019年6月,投資商劉某某與程序員廖某、龍某共同成立世紀公司。劉某某占股94%,負責平臺推廣和拉業(yè)務;廖某為法定代表人,占股3%,負責軟件的調研設計;龍某占股3%,負責軟件開發(fā)。同年9月,廖某團隊修改了買來的軟件并改名為“幣洽”。
“幣洽”平臺一方面通過網(wǎng)頁端連接“小熊有米”“迷你錢包”等商戶,另一方面通過手機端連接承兌商。貸款人在“小熊有米”等App上借款,系統(tǒng)會生成一個訂單發(fā)送到手機端,承兌商在手機端搶單成功后,根據(jù)訂單里的貸款人信息打款。貸款人還款時,需向商戶提交申請,商戶在網(wǎng)頁端生成代收訂單,由承兌商提供賬戶接收還款。一次代收和代付,承兌商可收到相應傭金。
給劉某轉賬的魏某就是其中一個承兌商。面對利益誘惑,其在劉某某游說下成為承兌商,在明知平臺為非法運營的情況下,仍收集使用11張銀行卡進行資金代收、代付。在“幣洽”平臺上用“泰達幣”記賬,需要提現(xiàn)傭金時,承兌商即可出售該幣兌換人民幣,但實際上,“泰達幣”并不是虛擬幣,漲跌均由“幣洽”平臺的后臺控制。
據(jù)廖某供述,“幣洽”平臺是一個非法網(wǎng)貸軟件的“超級市場”,除了已被查獲的“小熊有米”“迷你錢包”App,其他軟件來自何處?為此,警方循線追蹤,廣州黑地公司浮出水面。該公司主營App開發(fā)和網(wǎng)站建設,于2019年4月起研發(fā)并出售非法App,并為這些App對接“幣洽”平臺。至2020年7月,黑地公司共賣出“信易錢包”等10余款App。
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經揚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廖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和世紀公司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廣州黑地公司和錢某等15人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分5批被移送至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面對62冊卷宗和4份審計報告,檢察官抽絲剝繭,對“幣洽”平臺涉案云盤的數(shù)十萬條電子數(shù)據(jù)進行分析,將非法放貸App里的賬戶、交易記錄與嫌疑人身份信息、手機號碼進行全面比對。在此基礎上,檢察官向公安機關提出進一步查明資金流向、各涉案人員的作用分工等9條補充偵查意見。
在補充證據(jù)到位后,承辦檢察官全面研析審查,核定全案50余個非法放貸軟件、涉案逾8億元。同時認為,世紀公司系劉某某為犯罪而成立的公司,成立后的經營內容即本案犯罪事實,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參與程度較低,有認罪認罰、退贓等悔罪表現(xiàn),經公開聽證,決定予以相對不起訴。
2021年7月20日,揚州經開區(qū)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廖某、張某等10人、以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對廣州黑地公司及錢某等10人向法院提起公訴。此案一審歷經兩次庭前會議、4次開庭,2022年6月24日,法院采納全部公訴意見,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張某等10名被告人、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錢某等10名被告人6個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廣州黑地公司罰金20萬元。
其后,被告人張某等5人以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面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適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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