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了解到,7月10日,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海某某特大涉疫情詐騙案由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海某某構(gòu)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20萬元。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海某某看見朋友圈劉某某發(fā)布銷售體溫槍的信息,遂產(chǎn)生騙取他人財物的想法。在無體溫槍貨源渠道的情況下,被告人海某某通過其朋友聯(lián)系上了寧夏購買體溫槍的買主李某某,為取得李某某的信任,海某某將自己不常用的微信更名為“劉某某”,并且偽造“劉某某”與自己商談訂購體溫槍的聊天記錄,后將聊天截圖發(fā)送給受害人李某某,并且采用郵寄假包裹告知其虛假物流發(fā)貨信息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李某某轉(zhuǎn)賬貨款141萬元。
2020年3月4日,東烏珠穆沁旗公安局以海某某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聽取公安機關(guān)對該案的偵查取證進展和取證情況。
2020年3月16日,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海某某批準逮捕。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發(fā)現(xiàn),海某某除了疫情期間詐騙141萬的犯罪事實外,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間,海某某謊稱自己能低價搞到煤炭,以與他人合伙投資煤炭的名義分別騙取楊某某、阿某某100余萬元。
2020年5月8日,東烏珠穆沁旗公安局以海某某涉嫌詐騙案向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20年5月29日,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以海某某涉嫌詐騙罪案涉案金額高達241萬余元,向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海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記者 王利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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